1、一、执行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,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;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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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。
3、 2、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,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。
4、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,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。
5、” 3、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6、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,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,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。
7、 二、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,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、划拨存款、提留;搜查、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财产;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。
8、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,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。
9、 三、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,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,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。
10、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,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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